论明初立法中的刑用重典思想
日期:2014.01.01 点击数:12
【类型】学位论文
【作者】张稀
【学位授予单位】西南财经大学
【摘要】明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承前启后的年代。在经历了“崖山之后”近百年的异族统治,朱明王朝的建立标志着大量的汉族政权典章制度的重建。在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,作为明王朝开国皇帝的朱元璋,极为重视。在吴元年时,“平武昌,即议律令”。明朝建立初期,在丞相李善长等的“宜遵唐旧”的建议下,以唐律为范本,制定律法。之后,朱元璋又多次组织人员,对明律进行修编。除了作为正式国家法律的大明律之外,朱元璋还以“明刑弼教”的名义,颁布了具有律法意义的《大诰》四编和其他大量的律、诰之外的峻令。明律同唐律比较,除了化繁为简之外,一大特色就是
【学位年度】2014-01
【学位名称】硕士
【分类号】D929;|D924;|K248.1
【导师姓名】吴治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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